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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亂傳影片 網路侵權改列公訴罪
民眾要注意了,未來任意在網路公開傳輸電影及歌星演唱會等侵權行為,造成權利人損害達100萬元以上,將改列為公訴罪,不必權利人追訴,檢警單位或網路巡邏警察可主動啟動調查。
為爭取加入TPP,我國參考歐盟、美國、南韓、日本等國作法,修正《著作權法》。但由於尚未進入TPP談判關鍵期,有關著作權保護年限由50年延長至70年,政院暫不修法,視未來TPP進程再作法規盤點。
這次修法對民眾生活影響頗大,針對非告訴乃論範圍大幅調整。官員說,現行只有光碟重製、散布才是非告訴乃論罪,這次修法,將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、明知侵犯智財權重製物仍散布、公開傳輸等3種侵權行為樣態的範圍均納入非告訴乃論罪,也就是公訴罪的範圍。
官員說,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、明知侵犯智財權重製物仍故意散布等二種,必須有營利意圖才會納公訴罪範圍。例如阿妹演唱會,或李安拍攝電影,放在網路上公開傳輸對權利人權益影響甚大,只要網路出現非法連結或盜版影片,網路巡邏警察就可以強制介入、蒐證,主動偵辦,不須待權利人追訴。
官員說,這三種態樣還限定是針對權利人有償提供「原樣」書籍、美術著作品、音樂歌曲等著作權物完整侵權,且要「導致著作財產權人在市場銷售的著作受有重大損害金額達100萬元」,才構成非告訴乃論罪。為避免不要動輒擾民,例重製或網路傳輸只限親友小範圍,不致觸法。
官員說,未來啟動公訴罪查緝不限CD光碟,凡重製物為數位格式,例隨身碟或錄音筆等都會觸法。新法規定對民眾生活影響眾大,因此明定施行日期是在加入TPP之後,由政院訂定啟動生效日期。
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,這次修法明訂意圖營利或營業使用,或規避防盜拷措施,就會有刑事責任。例如企業買一套軟體,但拿去盜拷十幾套作營業使用,未採購合法軟體,安裝非法軟體輸入序號,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科或併課2萬至25萬元罰金。
這次修法也對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訊號被盜接有所保護,如中天、TVBS有線電視等訊號被旅館等竊取破解,可主張民事賠償責任保護。
(工商時報)
著作權法修正 嚴打網路盜版
2016-08-12 00:58:11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/台北報導
行政院院會昨(11)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,對網路盜版影片等數位格式侵權,將採非告訴乃論,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時,檢察官將主動偵辦,以遏止網路盜版;並增訂載有節目的鎖碼衛星及有線訊號保護規定。
經濟部官員表示,這次著作權修法,主要是為因應加入TPP(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),修法重點有三,包括:增訂規避防盜拷措施的刑事責任、數位格式侵權採非告訴乃論罪、增訂載有節目的鎖碼衛星及有線訊號保護。
現行規定,對於載有節目的鎖碼衛星及有線訊號,沒有任何保護規定,修正案增訂,未經合法授權,接受衛星節目或有線電視節目訊號,就須負擔民事或刑事責任。
官員表示,舉例來說,民眾在未經合法授權情況下,使用解碼器接收衛星電視節目,以後就必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,受害業者可請求民事賠償,或告侵權的刑事責任。至於有線訊號部分,舉例來說,如果私接有線電視台的訊號,以後須負民事責任。
此外,修正案也將網路公開播放盜版音樂、影片等數位格式的侵權行為,採取非告訴乃論。
現行規定已針對製作或販賣盜版光碟,採非告訴乃論,這次修法則是從實體的盜版,擴大到網路世界的盜版行為。例如利用網路公開播放盜版影片、音樂等,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時,就屬非告訴乃論,檢察官會主動偵辦。
至於何論「重大損失」,則以損失100萬元以上做為認定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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